今早到單位,先看點資料等快9:00上有關網路著作權,
違反著作權法的定義是將著作人不拘任何形式之作品,像是文學(包含電腦程式)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,未經著作人之同意就自行複製、拷貝、或影印等,皆違反了著作權法,然而現今違反最多的就是有關網路的著作權,例如音樂之下載或燒錄存放於光碟及電腦之中,這都違反了著作權法裡的重製權,也算是青少年容易違反的法律,不得不去好好注意
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指出,著作人1除本法另有規定外﹐專有重製2其著作之權利。著作人專有以錄音、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。 侵害著作權,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、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,規定負民事責 任,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責任,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,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,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四 十五萬以下罰金3。
一、著作包含很多形式,像語文、音樂、戲劇、舞蹈、美術攝影、圖形、視聽、錄音著作、建築、電腦程式等,都算著作,只要著作人沒有開放其著作,而我們自行複製都算是違反著作權法。
二、自行重製含有著作權的著作而侵害到他人之智慧財產權,如有販賣之行為情節更為重大,也就是所受的處罰會更重,必須要好好注意!
我現場也問了專利與著作權的差別,著作權可以用很多不同的文字結構表達即可,但專利法就是不同結構只要有稍加侵權就會違法,另外著作權在作者發表後50年與死後50年都享有這創作,另外也討論到創作CC等用法,我也反應學校的育成中心與創育中心的差別,創育中心是教授們的專利技術與產業界轉移工作,而育成中心是將進駐的中小企業租地輔導他們,都會收租金成為學校法人的營餘做校舍擴建,還有專利不同業務性質的,雖與公司簽過有關切截書,但只要跟自己經營的業務性質不同,舉證後仍享有其專利市場,待整個課程結束後回辦公室後,稍為整理一些資料後就差不多下班時間,回到家中,先回房補眠,
等清醒過後,下樓稍為吃點食務就出發去上英文課,
今天是這學期最後一次上課,英文課程內容有討論一些情感等事,
也學了一些片語,待整個課程上完後,下課與朋友會合聚面聊聊,
直到聚面結束回到家中已很晚,所以回房書寫生活日記,今晚也暫停運動一次早點休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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